
新京葡萄最新官网学籍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京葡萄最新官网-(南京)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电报)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卫生所诊断证明在短期(一年以内)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院批准,不予注册,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生处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持县(市)以上的医院证明病愈,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学校只开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证明”。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按时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家长函件),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均作为无故未到校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学生处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的第一天开始连续三天向院学生处通报学生到校注册情况,并附上请假、未到校的学生情况登记表。对无故迟到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个学期或累计三个学期不按规定报到注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交费手续,未经批准,无故不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不予注册。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每学期的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平时听课、测验、期中考试、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期末考核试题覆盖面包括该学期授课内容。期考成绩一般占总评成绩80%,平时成绩占20%。如果课程平时作业、实验、测验次数较多,又有段考成绩的,平时成绩可占30%,具体科目的比例由各系根据上述原则自定。
第七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住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早操及学院安排的其它体育锻炼活动。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参加学院安排的保健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九条 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辅修另一专业或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课程考核及格的,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十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者;
(三)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四)未按时完成二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五)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省(直辖市)及其以上级别的单科考核成绩,由学生申请,教务处组织认定,可以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
学生参加省(直辖市)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由学生申请,教务处组织认定,可以记载为一定的公选课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书面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须有学院卫生所或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
缓考时间与补考同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缓考不及格应重修。
无特殊原因,补考不准缓考。补考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三条 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不及格,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最多只有四次考试机会。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只能重修一次,重修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补考,必须重新选修。
要求重修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字样,不予补考,只能重修。
凡考试作弊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予补考,只能重修。对考试作弊者同时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除第一学期和最后一个学期的课程外,每门课程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二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
一年级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留级或退学;若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与第二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合并没有达到留级规定者,必须重修。
最后一个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没有达到留级规定者,应于毕业前一个月内补考完毕,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在高年级该课程的统一考核前两周提出免修考核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该课程的高年级统一考核,成绩合格,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绩不计留、降级门数。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升级、留(降)级、重修
第十八条 新京葡萄最新官网-(南京)有限公司实行升级、留级、降级和重修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一学年累计五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三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考核作弊或无故缺考的课程累计在考试不及格的门数内)。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军训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主要课程按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规定划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期末考核的课程,或学期中结束并进行考核的课程,一般按一门课程计算。如一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的,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算。
(四)军训课(含实践和理论部份)算一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辅修课程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个人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份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转入省内其它院校者,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由学院以院级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审批,由省内院校转入本院者,须经两校审核同意,由转出院校以院级文件形式报教育厅高教处审批。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学校根据需要调整者除外);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专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经济生活严重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和家长意见,因病休学学生须有学院卫生所的证明),经所在系领导审核,报学生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休学的学生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应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自愿参军,入伍后可保留学籍三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愿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对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六、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三年者;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因病经学院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延长修业年限(病休者除外),拒缴培养费者;
(九)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明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作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啃戮┢咸炎钚鹿偻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二)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领导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在审批后半个月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作离校处理的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及其以上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学业成绩按学籍有关规定,需要退学,但在校政治表现好,无严重违纪行为,经过一年强化学习,有可能跟上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者,可申请缴费试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
(一)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
(二)各学期累计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
(三)考核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以上(含三门)成绩低于三十分的;
(四)曾受到过留降级处理;
(五)因违反学院纪律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因其它原因(非学业成绩不合格)而退学的学生。
第四十六条 符合试读条件的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十天内,办理离校手续之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系领导同意,学生处审查并呈主管院领导批准,方能取得试读资格。试读期限为一年。
七、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政治学习、劳动、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一律以旷课论,并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均应用书面申请,因病应附有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请假也应有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天以内,须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内,由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教务处批准。两周以上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非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请假、补假。
假满后,本人应主动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作旷课论处。
八、毕(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在学制规定的时间或超过学制两年内完成学业。住读学生由学校按学制时间提供住宿,超过学制的时间学院不再按原方式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三方面对其作出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各方面。鉴定评语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第五十一条 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半年后至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论文、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毕业论文不及格的学生,在离校半年后一年内可向原系重新提交论文,经答辩评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离校后在中、小学从教半年以上,所在学校证明能胜任教学工作者,可凭证明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证书。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毕业时未能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身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除外),以结业论,发给结业证书。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后两年内,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意见,经学生处审查合格,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毕业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九、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暂行条例从二○○一级开始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属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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