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葡萄最新官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字体【 】 【编辑日期:2011-8-15】 【来源:学院主站】 【作者:学生处】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新京葡萄最新官网-(南京)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参加邪教组织或散布邪教言论者;

(四)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

第七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窝藏赃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加重处分;

(六)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信函、网络、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宿舍管理员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打架策划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导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调查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对打架过程中持械者及持械者伤人,造成恶劣影响及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组织、结伙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

(十二)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的;

2、主动提供调查线索,检举、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规使用电器或煤炉、洒精炉、液化气、蜡烛等明火器具,以及乱拉电线者,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酗洒滋事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七)款处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啃戮┢咸炎钚鹿偻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作弊行为者,除本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加期中、期末考试(含考查课)以及各类考证、考级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辱骂、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纪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确凿仍拒不认错、无理取闹、态度恶劣者;

(二)一年内重复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四)对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报复者。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依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决定处分之日起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须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校不够半年或一年的,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半年或一年,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组织的定岗实习中,擅自违规离开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

第三十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到院学生处行文处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研究决定,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四)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五)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可由教务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处分不得撤消(处分有误外)。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自宣布处分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书面提出申请评议。学院可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材料主要包括学生本人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以来的悔改表现以及系组织对其评价。评议材料与处分材料一起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学生申述程序及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在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本人,同时将有关违纪事件调查结果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 邮编:230031 学生处电话:0551-65630702传真:0551-65630893 招办电话:0551-65630878 0551-65630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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